在公交车上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就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7月2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此事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理由主要是让不让座只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以法律的形式把让座规范为一种义务,是法律僭越道德的错误做法。其实,道德和法律的确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规范,彼此不能混同,但同时法律和道德也是一对动态的关系,弹性的道德约束常会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关系变化调整为刚性的法律规范。就公交车让座来说,当整个社会的道德现状难以维护敬老抚弱的公序良俗,弱势群体无法享受到应有的道德救济时,那么寻求制度化的刚性规范予以保护就成为必要。从这一点上说,郑州市将公交让座法规化并无不妥。
值得一议的是该条款的可操作性。首先,什么样的人应该让座?如果一辆车上同时有几个特殊乘客需要让座,那么怎么来进行“排序”?是按性别、年龄还是“锤子剪刀布”?其次,现在的公交车大多是无人售票,一个司机又要开车又要监督乘客投币,本来就够忙了,哪有精力来“劝导”?也许郑州的公交车司乘人员配备比较多,可以腾出人手来充当“劝导员”,但对于不听劝导者,又该怎么“拒绝乘坐”呢?勒令下车?是将车停下来,动员全体乘客进行道德围攻,逼其自动下车?至于罚款,就更不好操办了。
所以,郑州这个规定,动机无比崇高,可就是执行不了,到头来可能是一纸空文。这种罔顾可行性的决策,非但不能取得成效,还会浪费行政资源,消解政府的行政威权。
但,是不是让座法规化就只能这样黄了呢?也不然。不妨借鉴一下德国的做法。在该国,公交车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座位是老弱病残孕保留座,用蓝十字标记。这些座位即使空着,站着的青壮年一般也不去坐。如果坐了,一旦看到有特殊乘客上车,必须赶紧起身让座。如果我们的公交车也这样,就算有的人不主动让座,也可以通过司乘人员和乘客劝导来促成。这相当于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他知道这个位子的使用权不属于他,一般还是不会强行赖着的。而郑州的问题恰恰在于“产权”不明晰,以致酿成大家都抢着坐、坐了也不让的“公地悲剧”。(编辑
李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