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是指党员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第二,主观上是故意。第三,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行为。这里的所谓以“不正当方式”,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出境的目的,采取各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和手段,比如,丧失国格、人格,要求对方邀请;或者编造考察项目,骗取出国(境)批件;或者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强占应属别人的公款出国、出境名额;或者弄虚作假,伪造公文证件等。这里的所谓“其他人”,所指范围很广,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亲属、朋友以及所有委托其办理出国(境)事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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