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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受请出国游如何定罪
  湖南频道 ( 2006-11-24 10:45:00 ) 作者: 稿件来源: 长沙晚报

 【案例回放】

    某市物价局干部王某案发前负责教育等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2004年,一家技工学校想提高收费标准,便找到王某。当年7月,该校校长任某以学校名义邀请王某夫妇到新马泰旅游,王某夫妇旅游费用1.262万元全部由学校支出。2005年5月,该校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告获批准。任某为了感谢王某,同年8月再次邀请她和丈夫前往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旅游费用3.296万元也由该校支出。

【点评】

    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王某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教育部门收费管理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由此获得行贿方在出国旅游时提供数额较大的旅游费用,表面上看是享受了校方提供的服务,但这与收受财物在性质上并没有不同,且数额较大,故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编辑:红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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