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人情礼金,还是商业贿赂
作为院长,易的交际广泛,人情往来较多。在庭审过程中,易便以“人情礼金”为由为自己辩护。
法院审理后,决定对他的意见按实际情况进行考虑。检察机关指控易华文曾收受黄某3万元贿赂。法院查明后,易华文与黄一直有人情往来,现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黄在具体业务中,曾允诺给予易华文感谢,也没有证据证实事后黄所送人民币3万元与具体业务相关,故该笔款项不认定为受贿。
与此同时,易华文辩称:所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中,漏列了合法收入,所有财产均能说明来源,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成立。法院也做了调查,易华文所辩称2004年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责任目标管理奖励兑现、其子女生日所收受正常人情往来,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支持。其辩称参与出版书籍所得稿酬没有证据证实,现也无法查明属实,故不能支持。而其他人情往来、销售烟酒收入,因无具体证据支持,也无法证明是合法收入,故不能支持。最后,法院认定易华文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为人民币308.97861万元,数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属于非法所得。
自我辩解:“那20万我好几次都想退”
在庭审过程中,易华文称,每收受贿赂,自己内心忐忑,好久都不能安心。特别是陈某用密码箱装的那20万元,他曾多次联系准备退还给陈,而且也没有为陈某谋利益。因此希望法院认定其不存在权钱交易。但法院认为,易华文在收受陈某人民币20万元后,虽有退还该笔现金的打算,却一直没有退还的行为。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此辩护意见与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易华文在归案后,能对较重的受贿犯罪事实予以交待,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受贿犯罪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从轻处罚。而他在归案后,积极退赃,法院也因此酌情对其从轻进行了处罚。
(编辑:黄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