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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拨款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定性
  湖南频道 ( 2007-07-24 11:21:43 ) 作者: 稿件来源: 长沙晚报

    【案例回放】2002年以来,某县粮食公司受县政府委托,承担该县退耕还林工程补助粮食的购进和发放工作,所用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2004年1月,经集体研究,决定在实际购进粮食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价格向县政府报账,将虚高部分款项截留用于职工福利等开支。2004年1月至6月期间,该公司采用上述手段共骗取财政专项资金13万元,并分别以过节费和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补贴款的形式,发放给公司职工。

    【点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4条规定,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行为。某县粮食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具备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主观故意,同时实施了具体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国家财政拨款,应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该公司将骗取的财政拨款发放职工福利的行为,则应作为量纪情节在处理时一并考虑。

(编辑 黄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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