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头条·导读
湖南:不良医药广告造成损失广告主应赔偿
  湖南频道 ( 2009-11-01 08:51:19 ) 作者: 黄兴华 稿件来源: 新华网湖南频道

    新华网湖南频道长沙10月31日电(记者 黄兴华)将于11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发布不良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造成损失的,广告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记者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这部条例对相关广告发布作出严格规定: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暂停销售其广告宣传的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湖南还规定,发布扩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夸大疗效、欺骗和严重误导用药者的药品、医疗广告,由发现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湖南省相关部门责令广告主暂停销售其广告宣传的产品,并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此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广告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编辑 李兰香)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湖南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湖南频道",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湖南频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湖南频道",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